一、商標異議制度的概念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定的制度。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為被異議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它使商標注冊程序處于公開狀態,有利于在先權利人(含在先注冊商標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商標異議制度設立的目的:
(一)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對商標局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還可以通過異議程序保護在商標審查中難以判斷的其他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專利權。此外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注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商標的審查雖然也是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為標準,但審查中的判斷只是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非事實上的判斷。商標局認為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可能認為屬于類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標,容易或者已經造成誤認。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就給消費者表達自己主張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在市場上與其他商標混淆!渡虡朔ā芬幎ㄈ魏稳硕伎梢蕴岢霎愖h。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于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一經注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受商標審查員專業背景、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商標異議制度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注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作出裁定撤銷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
(四)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商標注冊審查制度由于受技術條件,審查員的經驗、學識、對商標近似認知程度的差異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誤審、漏審、錯審等現象。設立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制度和商標異議制度,就是將商標審查的情況向社會公布,使行政權利接受社會監督,有利于提高工作質量,不斷完善商標注冊審查工作。
通過商標公告和異議制度,商標局可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之處,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過社會公眾對商標注冊審查工作的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三、商標異議的特點
(一)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的一個程序,但不是每個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
(二)商標法規定的異議是針對經過商標局的審查并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若反對經過審查的商標獲得注冊,必須要明確表達被異議商標不能注冊的理由和相關的事實依據。
(三)有嚴格的時限。異議期限實際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滿無異議的,公示內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別注意時限問題。
1、異議期:初審公告之日起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各種異議遞交方式的時效確認標準如下:
直接窗口遞交的——以遞交日為商標局收到日;
物流快遞公司寄送——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
郵局寄送(掛號信、EMS郵政速遞)——寄出的郵戳日(非交郵日)視為商標局收到日。
2、補充異議證據的時限:提出補充證據聲明的在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
3、異議補正: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
4、異議答辯: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30日內
5、變更代理人申請,合并異議審理申請,請求加快審理申請:在異議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異議復審: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四)商標異議與其他要求注冊申請的最大不同,是在異議程序中有要求注冊和反對注冊的雙方當事人,在一個異議案中有可能是有一個異議人(即兩個當事人),也可能有兩個以上的異議人(即多個當事人)。
(五)目前商標法及商標條例沒有明確商標異議實質性條款
鑒于以上特點,商標局在異議申請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較寬松,比如企業或者個人除了通過代理組織遞交和直接到商標局注冊大廳遞交外,還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異議、郵寄異議申請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異議申請書也沒有必須使用規范書式的要求。
但是,商標局在異議時限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方面都掌握的很嚴格。比如異議期和異議申請寄出日、提出異議是否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因為只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界限辦理,對方當事人才公平。
另外,由于《商標法》沒有規定異議人必須依照某條款提出異議,代理人在為委托人主張權利時,空間比較大,可以全面按商標法的規定闡述意見。
四、商標異議審查和商標注冊申請審查的聯系和區別
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審查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的聯系主要表現為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商標異議的審查與裁定也是由商標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標的內部監督,這就是要求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等審查標準上應當保持一致。但異議裁定中有關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體現了個案原則。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標準原則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
對于商標注冊申請審查中認為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的,在異議程序中,商標局通過聽取當事人的理由后,有可能認為構成近似商標。如果異議審查標準與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標準完全相同。就在一定程度上使異議制度失去意義。
(二)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屬于主動審查,異議審查屬于被動審查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將一份申請與不特定的多數在先注冊或申請商標進行對比審查,對該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參與實質審查活動。異議審查僅圍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不主動地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具有被動性。
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充分機會陳述自己的理由、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適用法律條款不同
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在商標異議程序中都有適用的余地。如被異議商標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
對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無法主動審查和適用的法律條款,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異議程序進行主張,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就可以依據該條款不予被異議商標注冊。例如,保護馳名商標(第13條)、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注冊(第15條)、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惡意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1條)
(四)審查方式不同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目前是由審查員通過錄入形成的電子申請的信息,依照審查標準進行全面審查。確定結論后,進入復核、簽發等程序。
商標異議的審查是由審查員審閱異議雙方當事人遞交的書件,進行歸納整理,將陳述的理由和相關證據提交到合議組進行討論,形成裁定意見,由審查員撰寫裁定文書,由處長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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